2024年07月2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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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职业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4-06-07 15:05:38 人气: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原则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概况1.学校全称:民政职业大学2.学校隶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3.学校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4.学校国标代码:14139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性质1.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2.办学类型:全日制3.办学性质:公办第四条 办学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大兴校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燕灵路454号(燕郊校区)。第五条 毕(结)业证书颁发对取得学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民政职业大学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对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第六条 招生依据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02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领导机构

学校设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实施机构

学校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是招生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监督机构

学校纪委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上报主管部门,经审批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不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的投档分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3.调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专业清)进行录取。

4.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处理。

5.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6.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7.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均无加试要求。

8.各专业不限考生语种。我校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十二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

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并直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本科各专业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高职(专科)各专业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住宿费为每生每年900元。(以上收费标准均以价格审批部门批复为准)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五条 报到新生入学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因故不能按时入校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且超过报到日期2周者,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六条 入学资格复查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对其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录取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招生咨询

第十七条 招生咨询

联系电话:010-80206936、80206935、80206930

咨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网    站:https://www.bcsa.edu.cn

招办邮箱:zhaoshengban@bcsa.edu.cn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章程适用范围

本章程经民政职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适用于民政职业大学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由民政职业大学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则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来源: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处

编辑:李茜蕊